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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04 16:11     (点击: )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文件

 

豫财院〔2020〕265号

                                                                        

 

 

关于印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2020年12月4日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级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与政策,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强化国有资产的产权意识,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和事务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满足学校各项工作的需要,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或办法购建、调拨转入以及捐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为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按照固定资产归口管理的要求,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分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我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定期核查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的资产账目,使帐、卡、物相符。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和房产等)的登记、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编制上报学校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五)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的收集、统计、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处置等工作。

(六)负责学校资产的对外租赁及其他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对固定资产实行价值管理。

(二)审核和上报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下达学校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三)及时办理经审批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业务,做好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工作。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基本建设处、保卫处、体育学院、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心、综合档案馆、校医院、老校区管委会等分别为学校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分级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二)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管辖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

(五)负责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论证、报送工作。

(六)负责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年度统计报告。

(七)协同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报损、报废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八)指导、协助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并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是车辆、会议室、办公用房分配调整等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教务处是教室、普通话测试站、保密室、教学仪器设备(部分)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科研处是科研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学生处是学生宿舍、宿舍用家具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行政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后勤处是食堂、学术交流中心、动植物、水电气暖设施、压力容器、电梯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的维修。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处是学校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保卫处是消防、安保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体育学院是体育运动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图书馆是学校图书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学校多媒体教室、公用机房、语音教室、录播教室等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办公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是学校网络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验管理中心是实验室、实验实训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是学校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校医院是医疗器材等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老校区管委会是老校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1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处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拟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配置计划。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保管保养和安全使用,做到账、卡、物相符,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的流失。

(四)负责固定资产发生使用或灾害性事故的现场保护,提交事故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五)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清查及有关统计报告工作。

(六)依法依规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调整、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及其他有关工作。

(七)建立健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严格落实资产丢失、毁损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八)负责学校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帐、物、卡移交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资产移交手续不清的,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移交情况须及时书面告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并应落实到人,各部门应加强资产内部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一)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以上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分为: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是指学校通用性设备。

(三)专用设备,是指因业务需要购置的具有特定专业用途的设备。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等。

(五)图书及档案,是指图书馆保存的图书资料、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计价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具体计价方法按财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充分考虑学校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其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益,符合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的规定,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分轻重缓急有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要加强计划管理。校属各部门购置资产,应根据学校的发展、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师生生活及服务的需要,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及预算,购置计划应符合各级配备标准。

第三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时,应综合考虑设备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使用效益、安装环境等因素,避免盲目购置。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

(一)符合学校规定限额的(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采购,严格按《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政府采购(委托项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采购,各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自行采购。

(二)在学校规定限额以下的(5万元以下)、确因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活等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零星采购,需求部门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审批表》,详细阐述必要性、详细的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等情况,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完工或到货后,由购置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合同、图纸、技术说明和有关票据等逐项进行严格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要检查质量、核实数量、检查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核实无误后,写出书面验收报告,采招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验收结果进行监督,出具验收监督意见书。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自行登录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资产管理平台登记入账(图书资料除外),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打印《固定资产入帐单》,持立项申请、发票、合同、验收报告、验收监督意见书及有关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和备案,待审核无误后由使用单位附原始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图书资料由图书馆统一负责登记图书资料固定资产的分类明细账,每年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到图书馆办理图书资料的入账手续。

(二)经联合验收已交付使用的基建工程,基本建设处按照土建工程及附属设备列出移交清单手册,连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固定资产进账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标签

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单件价值超过固定资产起点单价的必须一物一卡(家具可以多物一卡);单价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起点单价的批量固定资产可以一物一卡或多物一卡。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固定资产编号、资产名称、型号规格、使用单位等信息制作成固定资产标签,由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粘贴在固定资产的明显部位,作为鉴别标识。同时,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资产照片,通过照片直观显示资产状态。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财务处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种类进行会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量的统计、管理,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须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从购置、使用、保管、调拨、报废都要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同时还要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发生。

各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应由使用人、管理员负责保管,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必要的转移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校属部门内部固定资产移交

校属部门内部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变动、离职或退休时,所用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移交给部门指定的使用人,经本部门资产管理负责人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固定资产内调手续。

第三十九条  校属部门间固定资产调拨

由于部门调整、工作需要等原因,固定资产需要在校属各部门之间进行调剂时,由转出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平台系统自行进行校内调拨申请,并打印相关的《院处间调拨申请单》,经转出转入单位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调拨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到调拨书面材料且审核无误后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内调。

对于各部门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在资产管理调剂平台挂出具体数量规格,经需求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协调后,由调出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内发起调拨,填写《固定资产调剂调拨单》,调出部门及调入部门相关人员签字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审核,进行相关调整。

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在校内调配,以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外借,因特殊原因外借时需严格审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上级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校属各部门和任何个人无权直接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对于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的,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学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学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党委会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学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按上级规定,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五条  涉及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学校研究后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外捐赠资产学校研究后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资产用于捐赠,学校研究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后于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送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学校或省教育厅审批文件、处置报废资产明细表、上缴处置资产收入证明。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一)校属各部门拟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平台系统进行报废申请,并打印《资产处置申请单》,经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审签后,连同拟处置资产的有关资料,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使用部门上报的《资产处置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汇总校属部门同批次的申报资料,并按类别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学校研究审批。

(二)原则上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5月份集中受理各部门报废处置相关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审查、汇总、分类并形成意见报告,报学校审批,按程序发文报废处置或向省教育厅申请报废处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四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在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应对固定资产实物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任何人不得随意损毁或私自处理,并应保持原状。

第五十条  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方式。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规定统筹安排。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五十二条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每年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程序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布置的固定资产清查基准日、要求和内容,各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进行盘点操作,填报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相关报表,并对于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分析说明,最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提交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反映部门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部门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及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对于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单独填报,并单独存放,等待技术鉴定、评估、上报审批及处置。

(二)各使用部门自查盘点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抽调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组成核查组对各使用部门填报的自查情况进行实地复核。

(三)复核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对各使用部门自查报送的报表、复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按程序上报审批及调账处理。

第八章 奖惩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为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校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每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学校对固定资产保管完好、账物相符的单位及其专管员给予表彰。

第五十五条  对于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严肃处理。对违犯操作规程或工作失职造成资产漏报、被窃、遗失、损坏者,对相关责任人及使用人给与责任追究和赔偿。若发现有隐瞒不报、推卸责任者,除经济赔偿外,还要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

1.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审批表

2.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1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审批表

编号:                               申报时间:               

申报部门

        

负责人签字(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元)

 

经费来源

 

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单价(元)

数量

 

 

 

 

 

 

 

(可加附页)

 

 

 

 

申购理由

(可另附报告)

主要内容:必要性(含在账资产数量及使用状态),技术参数,功能要求

经费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处

                (公章)

           签字:        

      

(公章)

 签字:      

            (公章)

签字:    

申报部门

分管校领导

 

签字:                            

经费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

签字:                            

 

 


2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购入建造日期

 

价 值(元)

处置

形式

所附

依据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合计

 

 

 

 

 

 

 

 

资产使用部门意见: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审计处意见:

财务处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室)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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