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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04 15:57     (点击: )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文件

 

豫财院〔2020〕266号

                                                                                                

 

 

关于印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2020年12月4日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和《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改革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购置、使用、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与责任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提供决策建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兼任,副组长由主管资产、财务的副校长兼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基本建设处、招标采购办公室、保卫处、体育学院、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心、综合档案馆校医院、老校区管委会等单位行政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研究确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我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定期核查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的资产账目,使帐、卡、物相符。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和房产等)的登记、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编制上报学校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五)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的收集、统计、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处置等工作。

(六)负责学校资产的对外租赁及其他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基本建设处、招标采购办公室、保卫处、体育学院、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心、综合档案馆、校医院、老校区管委会等分别为学校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不同形态的资产进行归口、分级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二)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管辖各类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

(五)负责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购置计划论证、报送工作。

(六)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年度统计报告。

(七)协同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登记、报损、报废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八)指导、协助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并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直接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一名专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建立资产使用责任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确保所占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使用。

(三)负责本部门使用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做好资产使用信息反馈和日常清查工作。

(四)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安排,做好本部门资产的清查、登记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所使用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严格落实资产丢失、毁损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六)依法依规办理本部门资产的配置、调整、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及其他有关工作。

(七)按要求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所占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八)负责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教学与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实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应当根据学校的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申请配置资产。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符合国家、省相关配置标准;国家、省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及时收回,进行调拨、划转、调剂使用,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校属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预算状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申请配置资产。申请配置资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三)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范围。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随学校预算报省教育厅审核,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学校资产购置事宜。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由项目承办单位对照河南省科学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公布的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论证;存量科研设施和仪器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河南省财政资金不再支持;确有新增必要的,单台价值20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联合评议。项目承办部门要在科研设施和仪器投入使用起1个月内申请纳入河南省科学仪器网络管理平台。  

第四章  资产购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资产购置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学校内部采购实施归口管理、重大采购事项内部会商、专家咨询等内控机制,不断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已批复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细化编制资产采购实施计划,增强资产采购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三条  校属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落实购买本国产品、支持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四条  校属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依法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报省财政厅批准,禁止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  校属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监督,及时确认采购文件、指定代表参加评审、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学校可派人现场监督项目评审,但监督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现场纪律,不得干预评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校属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拟定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及时将合同进行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备案,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校属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购置具体程序和规定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需要。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和使用维护等制度,将资产的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资产使用部门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房屋、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域名等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并办理注册登记,明晰权属。资产管理部门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加强保护。

学校拥有的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理资产领用登记手续,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原因发生资产变动的,以及出现资产闲置、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资产变更登记。资产变更手续未办理完结的,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校属各部门占用的资产要定期组织清查,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挥自身优势,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制度。对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须纳入河南省科学仪器网络管理平台。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纳入学校预算。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合法合规,加强可行性论证,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除出租房屋面积较大、需要装修改造、承租方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殊情况外,租赁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6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财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由财务处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党委会审批;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按上级规定,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长期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账面原值或评估值,下同)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党委会审批;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按上级规定,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要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并对协议、合同进行备案。

利用固定资产对外短期出租出借的,另行制定办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履行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申请文件、拟投资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资金来源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会计报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投资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被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六)学校主要负责人、主管资产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及财务、审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出租出借履行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申请文件、拟出租出借资产权属证明,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二)确定出租价格的评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三)公开招租或竞价方案。

(四)学校主要负责人、主管资产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及财务、审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上级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校属各部门和个人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对于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的,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学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学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党委会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学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按上级规定,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学校研究后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外捐赠资产学校研究后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资产用于捐赠,学校研究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后于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送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学校或省教育厅审批文件、处置报废资产明细表、上缴处置资产收入证明。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资产、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报批。学校审批权限以内的,提交资产处置清单、校内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表及资产处置决策程序(会议纪要)等资料,由主管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校长审批,印发资产处置审批文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方式。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省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学校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转让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后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及学校所办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发生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经济行为,经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九)除上市公司以外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十)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收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六十条  上述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范围是:除上述第五十八条(一)、(九)和第五十九条的行为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外,其他评估项目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学校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所办企业及控股企业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占有、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先由主管部门调处;调处不能解决的,学校向省财政厅申请调处,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六十六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及时将资产录入“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及资产使用部门在年终核对资产数据,及时调整差异,做到账账、账卡、卡实相符,确保资产数据与财政决算数据保持一致。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各部门对本部门产生的原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学校资产统计报告。

第七十条  统计数据应当纳入学校财务报告,作为配置学校资产和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予以文字说明。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七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国有资产使用和国有资产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资产使用、资产配置、资产处置,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清查,资产综合使用效益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创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

第七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归口管理资产的绩效考核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学校对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考核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一章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九条  校属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和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第八十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规进行处罚、处分、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对外提供抵押或担保的;

(三)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不履行审批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十二章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学校原有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后如有国家和省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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